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被 告 洪唯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