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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徐聖弦
被 告 楊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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