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 二、原告主張:
- (一)被告洪偉真於民國107年9月10日、107年11月6日向原
- (二)借款償還方式如下:附表編號1、2、3、4,按期本息平均攤
- (三)詎被告洪偉真僅攤還本息至110年1月9日止及110年2月6
- (四)爰依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
- 五、從而,原告依據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訴訟代理人 施建華
被 告 洪偉真
居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陳振家(原姓名陳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洪偉真於民國107年9月10日、107年11月6日向原告申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並以被告陳振家為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40萬元,約定於112年9月10日止、民國112年11月7日止清償。
(二)借款償還方式如下:附表編號1、2、3、4,按期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及違約金:(一)利率:編號1、2、3、4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如前述公告及規定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本借款利率及調整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19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内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詎被告洪偉真僅攤還本息至110年1月9日止及110年2月6日止,現積欠原告213,344元、221,620元,及自110年1月10日起、110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息,應清償全部債務,又被告陳振家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爰依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放款戶資料一覽表、貸放資料查詢、往來明細查詢、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表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五、從而,原告依據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1 194,683元 自110年1月10日起至110年2月9日止 1.04% 自110年2月10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2.6697% 自110年2月10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6697%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2.9124%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2.9124%計付 2 18,661元 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 1.04% 自110年4月10日起,逾期超過6個月以內者 2.6697% 自110年4月10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6697%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2.9124%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2.9124%計付 3 200,643元 自110年2月7日起至110年3月6日止 1.04% 自110年3月7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2.6697% 自110年3月7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6697%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2.9124%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2.9124%計付 4 20,959元 自110年4月7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 1.04% 自110年5月7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2.6697% 自110年5月7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6697%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2.9124% 逾期超過6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率按年息2.9124%計付 合計 434,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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