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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紹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王美珍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91平方公尺=109,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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