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張俐雯
被 告 周炳樺即周永銘
周欲田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00日內補正追加被告周惠淑及戶籍謄本過院,另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標的應再行補正,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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