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簡,249,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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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簡字第249號
原 告 謝賴秀枝

被 告 梅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並無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被告竟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587號本票裁定准許確定,被告雖執有系爭本票,但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並不存在,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另系爭本票亦已逾請求權時效,原告主張時效抗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有簽發系爭本票向伊借款,原告既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自應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經查,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587號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則起訴主張未簽發系爭本票,本票債權並不存在,是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是否存在,顯有爭執,致原告應否負系爭本票發票人責任之法律關係不明確,而系爭本票既經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已使原告於私法上之財產權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自有確認利益。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做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是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系爭本票上簽名非真正等情,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本票上原告簽名之真正或原告有授權他人代為簽名一事,先盡舉證之責,然被告對此並未舉證證明系爭本票確是原告簽發或原告有授權他人代為簽發之事實為真正,是被告抗辯系爭本票為真正乙節,自無法採信。

㈢原告又主張系爭本票已罹於時效一情。

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次按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是債權本身固然未消滅,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可資參照)。

經查,依系爭本票票面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記載到期日為民國89年5月15日,揆諸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本票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或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亦即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對原告已於92年5月14日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

被告於時效消滅之110年6月7日間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0年6月29日以110年度司票字第587號裁定准許在案,惟依前揭說明,已時效完成之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仍不生中斷時效或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

原告於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既已提起本件訴訟主張時效抗辯,應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而不存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且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訴請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01 87年5月11日 130,000元 89年5月15日 謝賴秀枝 No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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