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簡,347,202204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顏世廷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欄位 原判決頁次及行數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事實及理由欄四、㈡、1. 第4頁第13行 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 蔡國柱於上揭時、地駕駛 事實及理由欄四、㈡、1. 第4頁第26行 各應負70%、30%之過 各應負60%、40%之過 事實及理由欄四、㈡、3. 第5頁第11行 證人楊文彬 證人楊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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