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8號
原 告 張育瑄
被 告 劉晉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晉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