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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景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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