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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97號
原 告 BJ000-A108123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朱薇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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