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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44號
原 告 何文堯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何文舜
訴訟代理人 何佳恩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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