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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洪春秀
被 告 陳楊邁
陳世豪(國外
陳世昌
陳玉
陳清權
陳三明
陳秀綿(國外
童秀暖
陳秀慰
本件被告因有出養事宜,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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