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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172號
原 告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邱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行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35元【原告請求拆除之土地面積(30.67+50.51+73.03+18.7)平方公尺×940元/平方公尺=162,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77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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