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補,259,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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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卉茹、許似亨、許似洽、許蕭日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代位人許似亮之被繼承人許振嵩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詳列被代位人許似亮及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被代位人許似亮之被繼承人許振嵩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提出資料佐證被代位人許似亮之被繼承人許振嵩現存之遺產僅有起訴狀所列之分配款而已,致本院難以確定分割遺產之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命原告提出被代位人許似亮之被繼承人許振嵩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所列分配款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四、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許似亮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現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許似亮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五、另原告以起訴狀所列分配款現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3566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請求轉送本件起訴狀繕本予本院民事執行處壬股或發給起訴證明予壬股存查云云。

惟原告所請,於法未合,本院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六、查明上開事項後,如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狀所列分配款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適當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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