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補,284,2021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政宏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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