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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東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鴻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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