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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洪詩媃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春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
二、提出被告詹春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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