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補,396,2021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96號
原 告 梁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