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補,58,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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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8號
原 告 黃王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邱○○之正確姓名,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邱○○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陳報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其四鄰土地之現狀及使用情形,並以現場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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