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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8號
原 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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