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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司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雅惠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代位相對人詹雅惠與其他共有人等間應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云云。
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0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11年10月5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林漢照、林陳瓊霞、林玉芳等已表明不願調解,其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調解意願回覆單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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