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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司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傳盛等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訴外人洪清面已死亡,並遺有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繼承人即相對人洪傳盛與相對人洪OO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於104年10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原因發生日:104年8月1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OO,前開分割協議有害聲請人債權實現,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對人洪傳盛等應就前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云云。
三、經查,訴外人洪清面早於民國67年8月2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洪OO於104年10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原因發生日:104年8月16日)取得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實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傳盛無關,聲請人未查明事實即隨意聲請調解,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實屬不該。
從而,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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