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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144號
原 告 王偉任
被 告 廖宗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A車),行經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中山路1段與四維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倒車之過失,致撞擊由原告所有停放在四維路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B車),致系爭B車受損(下稱系爭事故),支出修復工資新臺幣(下同)13,775元、零件費用34,939元,系爭B車修復費用為48,714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答辯狀為爭執。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撞損原告所有之系爭B車,致系爭B車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鈞銓彰化廠服務維修費清單、發票、系爭B車受損照片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向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調取兩造於前揭時地發生交通事故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事故照片)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且依警方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記載,系爭事故發生之緣由,為被告倒車未依規定以及原告違規停車或暫停不當而肇事所致,是依雙方過失情節觀之,兩造各應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負50%之過失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本件系爭B車支出修復工資13,775元、零件費用34,939元,此有上開系爭B車統一發票、鈞銓彰化廠服務維修費清單可證。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系爭B車係於108年9月出廠,至事故發生時間110年12月17日止,實際使用期間為2年4月,扣除此折舊後,原告自得請求零件費用12,201元(詳如附表所示),另工資費用13,775元蓋其係修理付出之勞務代價,為回復原狀時必要支出之費用,並無折舊可言,準此,原告所有車輛修復必要費用合計為25,976元(計算式:13,775元+12,201元=25,976元)。
㈢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固有如前揭所述之過失,惟原告亦同時有違規停車或暫停不當而肇事之情,是系爭事故之發生,被告及原告均為肇事因素,兩造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各應負50%之過失責任,已如前述,則原告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依此比例酌減被告之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12,988元(計算式:25,976元×50%=12,988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兩造之勝敗比例酌定訴訟費用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4,939×0.369=12,89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4,939-12,892=22,047第2年折舊值 22,047×0.369=8,1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047-8,135=13,912第3年折舊值 13,912×0.369×(4/12)=1,711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912-1,7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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