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小,169,2022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林承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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