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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侯竣瀚
被 告 莊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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