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小,295,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被 告 陳育宏 原住彰化縣○○鎮○○街00號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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