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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被 告 鄭憶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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