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小,379,2023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吳俊緯
被 告 LE THI HONG NHUNG(黎氏紅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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