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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李毓芬(原姓名李伊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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