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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孫瑞宗
被 告 陳欣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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