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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張義育
被 告 張簡秀雯即張簡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鳳小字第7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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