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小調,64,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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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丁○○○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丙○○身分之年籍資料,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得該次交通事故之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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