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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陳彥銘
黃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被告林愛素及可能繼承人陳碧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辨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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