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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原 告 黃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下列梁買之繼承人相關資料:梁明華(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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