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簡,306,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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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蒼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金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10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本院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一層鋼筋水泥面積201.73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一層鐵皮屋面積44.83平方公尺)面積共246.5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840元/平方公尺≒207,1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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