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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55號
原 告 陳儀真
被 告 鐘坤琦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另原告應攜帶幫被告汽車貸款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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