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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77號
原 告 廖月女
兼訴訟代理
人 廖月女
被 告 張高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原告是否領取強制險保險金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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