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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88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蔡君寶
蔡配強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1,400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事件,且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上開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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