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簡更一,2,202407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郭柏宏
被 告 簡詠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110年度司票字第415號」,應更正為「110年度司票字第858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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