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簡調,102,202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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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調字第102號
原 告 林政霖

施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貴地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著有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林政霖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原告施錫銘所有坐落同段349地號土地因同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使本院無從具體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暫以原告所主張通行坐落同段342地號土地之面積(92平方公尺)及110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計算,而以訴訟標的價額110,400元加以核課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1,2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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