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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胡添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鴻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一)卓綜合醫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870元部分:應提出於卓綜合醫院治療之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及如何得出該項金額之計算依據。
(二)膝蓋受傷保健食品40,000元部分:應提出購買收據,及如何得出該項金額之計算依據。
。
(三)無法工作損失70,000元部分:應陳報醫囑需休養2個月之診斷證明書、向所屬公司申請之請假單等證物影本、薪資證明。
(四)後續治療費用58,000元:應提出醫囑需購買壓力衣、整形外科磨皮手續之醫師診斷證明書。
(五)休養一年之薪資損失420,000元:應陳報醫囑需休養一年之醫師診斷證明書,並提出薪資證明。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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