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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陳敏
訴訟代理人 邱榮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馮炳森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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