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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英介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昀臻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24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房屋稅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陳昀臻、陳素美、陳素玉、陳素靜之戶籍謄本,及陳江鎮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四、陳報系爭地上物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有無地上物及現使用人。
五、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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