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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福鐘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許○○之姓名,顯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許○○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許福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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