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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吳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併請提出被告潘美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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