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1,斗補,384,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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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王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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