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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李世賢
被 告 劉宇軒即胡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屏小字第61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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