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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陳佩君
被 告 謝綠淵 原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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