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被 告 鄒志安 原住彰化縣○○鎮○○街00號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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