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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美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照偉、建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命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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